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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嬰兒食品之微生物限量:┌──────┬─────┬──────┬──────────┐││採樣計畫│限量│││項目│(1)│(2)│備註││├──┬──┼───┬──┤│││n│c│m│M││├──────┼──┼──┼───┼──┼──────────┤│大腸桿菌群│5│2│(3)│10│在n個樣品中,允許││(Coliform)│││<3││有≦c個樣品其微生││MPN/g│││││物檢驗值介於m和M│││││││之間,但不允許檢驗值│││││││≧M。
│├──────┼──┼──┼───┴──┼──────────┤│阪崎腸桿菌││││僅規範粉狀嬰兒配方食││(Enterobac-││││品││tersakazak-││││││ii,Cronoba-│10│0│陰性│││cterspecies││││││)│││││├──────┼──┼──┼──────┼──────────┤│沙門氏菌││││││(Salmonella│10│0│陰性│││spp.)│││││├──────┼──┼──┼──────┼──────────┤│李斯特菌││││││(Listeria│10│0│陰性│││monocytogen-││││││es)│││││├──────┴──┴──┴──────┴──────────┤│(1)n=同一批次產品應採的樣品件數││c=允許超過m值的最大樣品數││(2)m=可接受的微生物限量值││M=最大安全限量值││(3)m值=「<3」為依據大腸桿菌群檢驗結果最確數表之表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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