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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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