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或公民營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成分及清除量或再利用量。二、清除或再利用之工具、方法及設備。三、契約書有效期間。四、因故無法繼續運作時,尚未清除、再利用之廢棄物處置方式。五、突發事件之應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