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許可文件另有規定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