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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有變更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
五、產品貯存方式。
清除機構之清運車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裝置即時追蹤系統之清運機具及其規定,經審驗機關審驗合格者,清除機構及清運車輛免依前項規定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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