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五、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