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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間,為一年至五年,由本部核定之。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文件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再利用機構有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必要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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