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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輸入藥物查驗不合格者,該產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由報驗義務人辦理退運或銷毀之。
前項不合格之藥物,如經具結先行放行,查驗機關應命報驗義務人回收之,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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