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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查驗之取樣,應於港埠實施。
但於港埠取樣有困難者,查驗機關得指定其他取樣地點。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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