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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
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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