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所補正資料不完備者,得為不符救濟要件之審定。前項通知,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