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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各款收費費額如下: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核發、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三、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四、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之驗證或函詢,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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