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同意書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中央衛生或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輸入、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但上開證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二、申請輸入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