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輸出憑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品製造許可證影本或經核准之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計畫文件影本。但上開證件影本已送食品藥物署備查者,無須檢附。二、輸入國政府核准輸入之許可文件。三、申請輸出之管制藥品於申請日前月之收支結存情形。但已依第二十六條規定申報者,無須檢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