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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及販賣,應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品藥物署)之製藥工廠為之;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前項製藥工廠得以公司方式設置;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項受託藥商之資格、條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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