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在國內運輸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向食品藥物署申請核發憑照,始得為之。
但持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證明,為辦理該藥品銷燬作業而運輸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