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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領有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者,受停止處方或停止使用管制藥品處分時,其管制藥品使用執照應隨繳食品藥物署,俟期限屆至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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