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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管制藥品登記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管制藥品登記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及原管制藥品登記證正本,向食品藥物署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變更登記時,應申報管制藥品簿冊登載情形,並檢附管制藥品收支結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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