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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與登記證核發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機構或業者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負責人曾違反本條例規定,致使機構或業者於申請前二年內受撤銷、廢止管制藥品登記證處分。
二、負責人或管制藥品管理人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
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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