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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量及實測殘留農藥量,均以市售型態之重量為計算基準。
殘留農藥之檢驗包括農藥本身及其代謝產物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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