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健康食品或其原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調配、加工、販賣、儲存、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者。二、染有病原菌者。三、殘留農藥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四、受原子塵、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容許量者。五、攙偽、假冒者。六、逾保存期限者。七、含有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