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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受託機構應以適當方式,依序記錄所執行之查驗登記業務,該紀錄並應由各級有關人員簽章,按月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紀錄受託機構並應至少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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