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複審時,認應補送文件、資料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一個月內補送;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補件次數以一次為限。
屆期未補件完整者,其申請案得逕予駁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