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複審者,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審議小組就其所提申請文件、資料,審查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之確實性,並提出評審意見。前項審議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就學者專家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