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第二條第十二款及第三條第九款產品包裝、標籤及說明書,其審核重點如下:一、產品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標示,應符合本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二、包裝、標籤及說明書所載之保健功效,應與評估報告結果相符,其內容應真實,且無引人錯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