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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第二條第五款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成分應具有明確保健功效。
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性。
四、現有技術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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