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第二條第五款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健康食品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成分應具有明確保健功效。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性。四、現有技術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