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產品原料成分規格含量表,其審核重點如下:一、原料成分應對人體健康安全無害,不得有本法第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二、原料成分之規格含量,應包括所有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之詳細名稱及含量。三、食品添加物之使用範圍及用量,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