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條第六款檢驗成績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性狀:產品之外觀、顏色、形狀、劑型。二、主成分:產品中含有特定用途之成分。三、主成分之鑑別方法。四、主成分之定量方法。五、主成分之含量合格範圍,且該範圍應介於添加含量之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十間。六、檢驗結果。七、其他測定資料。氧化型染髮產品,因主成分含量過低或不安定,致無法精確定量者,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主成分,得以游離鹼(鹼度)或主成分含Ammonia之游離氨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