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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未繳納費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申請人未於前項期限內補正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自補正期滿翌日起算一個月。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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