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依本辦法申請專案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檢附之文件、資料,與申請案內容不符。二、檢附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三、產品含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成分。四、產品成分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限制使用規定。但供研究試驗用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不在此限。五、申請人已就相同產品申請許可證。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六、申請人於六個月內已依第二條第一款申請相同產品,並經核准。七、其他不符合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