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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捐血者健康標準(950315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捐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不得捐血:一、曾患惡性腫瘤、白血病或其他經醫師認為永久不得捐血者。
二、曾有出血不止、抽痙或昏迷之病史者。
三、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四、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五、曾為AIDS患者。
六、愛滋病毒第一型及第二型(HIV-I/HIV-I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七、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查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八、曾罹患庫賈氏病者(CJD)、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生長荷爾蒙者、曾注射人類腦下垂體親生殖腺素(humanpituitarygonadotropins)者、曾注射牛胰島素等生物製劑者、曾接受硬腦膜移植者或家族中有庫賈氏病(CJD)患者。
九、曾從事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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