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有同條第三款情形而情節重大者,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依期限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隨同查核。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迴避規定。六、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觸犯刑事法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