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檢驗機構:指具有食品檢驗能力之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二、認證:指依本辦法所定之程序,對於檢驗機構就特定檢驗項目具備檢驗能力之確認。三、衛生標準:指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所定安全容許量、標準、限量標準或暫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