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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執行認證人員具備食品檢驗相關知識及能力,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評估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十二小時以上;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檢驗知能及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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