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認證項目:一、依本辦法取得認證後,專屬實驗室不再存續或該實驗室不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辦理變更或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三、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報或通知。四、違反第十三條各款之一規定。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於期限內送交改善報告、未於指定日期參加複測或未通過複測。六、檢驗機構停業或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