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所稱有同條第二款情形而情節重大者,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