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自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以國產產品之製造日期及進口產品之離港日為準);但市面流通產品之管制,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