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食品業者申請重新驗證者,應於效期屆滿六個月前至八個月間,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規定,檢具文件、資料向系統擇定之驗證機構提出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