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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委託契約有效期間為三年。
中央主管機關於委託期限屆滿時,得視受託機構歷年執行績效,優先委託其繼續執行。
如擬續約,雙方應於期滿前二個月協議之,續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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