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原取得許可文件之產品,經依本法規定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廢止其原許可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