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食品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審查費、檢驗費、證書費,並依產品類別及特性,分別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產品成分含量表、規格表、檢驗方法、檢驗成績書、營養成分分析表、製程作業重點資料。
二、完整技術性資料。
三、標籤、包裝、中文標示、說明書、樣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輸入查驗登記者,原製造廠為合法工廠之官方證明文件。
所出具之合法工廠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五、委託製造者,其委託證明文件正本。
六、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必要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