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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申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持有人移轉者,受讓人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讓與人同意讓與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產品為輸入者,其原製造廠出具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三、委託製造者,其委託證明文件正本。
四、原許可文件。
五、申請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者,每一規格、型態、材質均檢附產品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各二份;說明書內容相同者,得檢送任一規格、型態、材質者之說明書。
六、產品須再分裝者,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之文件。
七、原料成分含量表影本。
八、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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