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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事項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一、原許可文件。
二、委託製造者,其委託證明文件正本。
三、申請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者,每一規格、型態、材質均檢附產品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各二份;說明書內容相同者,得檢送任一規格、型態、材質者之說明書。
除前項規定外,依申請變更之項目,另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或樣品︰一、產品名稱變更:產品為輸入者,其原製造廠出具產品名稱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二、許可文件持有廠商名稱、地址或負責人變更:(一)許可文件持有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許可文件持有廠商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三、原製造廠名稱變更:(一)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外製造者︰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最近二年內以全銜出具,並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經該政府機關或其主管官員戳記或簽章;其為影本者,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三)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四、原製造廠地址變更︰(一)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外製造廠者: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最近二年內以全銜出具,並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經該政府機關或其主管官員戳記或簽章;其為影本者,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三)原製造廠之所有許可產品清冊,並載明許可字號、產品中文名稱及許可文件有效期限。
五、包裝規格、型態、材質變更:(一)產品為輸入者,其原製造廠出具包裝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二)型態或材質變更者,檢附樣品。
(三)產品為須再分裝者,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文件及樣品。
六、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變更:(一)產品為輸入者,檢附原製造廠出具中文標籤、外盒包裝及說明書變更之證明或同意文件正本。
(二)營養標示變更者,檢附原製造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最近一年內出具之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變更產品製造廠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辦理第一項變更應換發新證者,並應繳納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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