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聘兼之。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