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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
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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