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