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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食品業者申請檢體複驗以一次為限,並應繳納檢驗費用;原檢驗機關(構)應優先複驗。
抽樣之檢體無適當方法保存者,得不受理其前項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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