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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抽樣之檢體送驗時,主管機關應填具檢驗單,並派員送至或郵寄至檢驗機關(構)。
對於易碎品或有特殊貯存要件之檢體,送驗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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