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傳遞、包裝或運送之場所,應以有形之方式予以隔離,避免遭受其他物質或微生物之污染。二、成品包裝時,應進行品質管制。三、成品之標示、檢驗、下架、回收及回收後之處置與記錄,應符合本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