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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
油墨有浸入、溶出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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