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原料及產品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塑膠原料應有專屬或能與其他區域區隔之貯存空間。二、貯存空間應避免交叉污染。三、塑膠原料之進出,均應有完整之紀錄;其內容應包括日期及數量。四、業者應保存塑膠原料供應商提供之衛生安全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