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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原料及產品之貯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塑膠原料應有專屬或能與其他區域區隔之貯存空間。
二、貯存空間應避免交叉污染。
三、塑膠原料之進出,均應有完整之紀錄;其內容應包括日期及數量。
四、業者應保存塑膠原料供應商提供之衛生安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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